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可以納入保護範圍之家庭成員如下,若施暴與受暴者之關係符合下列任一款對象,即可聲請保護令。: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五、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此款於105.02.04後施行)